关于第64827211号“天天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天明 64827211

阅读:70458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潜山思潜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64827211号“天天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7242号“天天明”商标、第…

  申请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潜山思潜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64827211号“天天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7242号“天天明”商标、第9979829号“天天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天天明”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股东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完全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湖北远大天天明制药有限公司的字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发展历史证据;2、引证商标许可协议及关联公司说明;3、申请人及被许可人荣誉;4、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5、引证商标使用包装证据;6、“天天明”系列旗下产品及商标所获的荣誉证书;7、“天天明”产品销售收入及广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8、湖北远大天天明公司企业审计报告、完税证明;9、引证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0、“天天明”产品销售数据统计;11、“天天明”商标宣传证据;12、“天天明”产品广告代言材料;13、湖北远大天天明公司参与会议、展览的材料;14、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社会公益行为证据;15、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档案;16、被申请人与湖北远大天天明公司的接触的证据;17、(2019)京73行初6696号判决书;18、天天明相关字号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且被申请人依据实际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未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其注册商标程序合法,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滴眼液、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张祖星为被申请人和安徽龙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6枚“天天明”系列商标,其关联公司安徽龙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共有120余枚商标,包括“诗幼乐”、“Seyala”、“婧麒JINGQI”、“Knorr-baby”、“天天明”等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滴眼液、人用药等商品在消费对象、使用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天天明”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天天明”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该规定的条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申请人“天天明”商标所使用的“滴眼液”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商号有所差异,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天天明”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难谓巧合。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26枚“天天明”系列商标,部分已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安徽龙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注册有多枚“诗幼乐”、“Seyala”、“婧麒JINGQI”、“Knorr-baby”等抄袭他人商标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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