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显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20713号“显威装饰XIANWEI DECORATION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45614号、第11457452号、第1179865号、第12140817号图形商标、第36582232号“厦门地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