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晟起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3656号“SHENG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35611888号“SHENGQU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1894号“SHE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21934号“圣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507570号“SHE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49238号“SHE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495840号“SHE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驳回通知在“打磨;层压;研磨;水处理;服装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动物屠宰;剥制加工;茶叶加工;食品加工;陶瓷加工” 服务上的注册初步审定,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