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财经管理专修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5649号“山西财经管理专修学院 1993 SHANXI FINACIAL MANAGEMENT COLL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2189号“鼎有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是申请人名称,英文译为“山西财经管理学院”,是中文部分的简称,与中文起到呼应作用,商标的英文部分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名义并无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学校宣传图片、学校校徽图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西财经管理专修学院 1993 SHANXI FINACIAL MANAGEMENT COLLEG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学校宣传图片及校徽图片等均与申请商标相同,且均为中英文组合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并未产生实质性不符,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