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席平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倾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2930号“悍耐 Hann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悍耐”、中文拼音“Hannai”和图形经一定设计而成,其整体使用在角磨机等商品上,并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至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