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57144号“星月神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月神剑 33057144

阅读:90900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33057144号“星月神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抢注、复制、摹仿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抢占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申请系以…

  申请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33057144号“星月神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抢注、复制、摹仿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抢占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申请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其注册申请商标已经超出正常经营和使用范围,及被申请人经营能力。争议商标意为一种吸收真气、战胜邪恶的具有神力的宝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内功、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恶意注册商标列表;

  2、其他裁定书、判决书;

  3、关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4、不予注册的决定;

  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恶意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通过合法正当程序申请争议商标并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源于答辩人的独创设计,并已投入市场使用、宣传、推广,为消费者所认可,答辩人与争议商标已建立起特定对应的联系。争议商标的申请不属于恶意抢注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损害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答辩人工商登记信息;答辩人官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具有正当性,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他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枚商标,其中“忍者大乱斗”、“诺亚传说”、“龙之霸业”、“万剑诀”、“刀剑逍遥”等均为与他人网络游戏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3057144号“星月神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月神剑 33057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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