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曼优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福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89151号“长江生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36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20年02月01日至2023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3389151号“长江生命”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回单;
2. 产品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电子):
3. 产品宣传册;
4. 产品销售合同及银行进帐单;
5. 线下论坛上展示;
6. 广告宣传;
7. 办活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9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6月06日止。2023年02月0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属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7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上述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