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被申请人:李旭光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41649375号“每味小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酒类企业。“镇酒”是申请人重点经营的核心品牌之一,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3128484号“镇及图”、第7575676号“镇酒及图”、第9515181号“镇酒及图”、第11316158号“镇酒 镇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创始人焦永权、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焦永权获奖证书;申请人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照片;申请人的认证资质证明;申请人获奖证明;镇酒产品图片、质检报告;镇酒产品销售票据、出库单、电商平台销售截图;镇酒所获荣誉;镇酒宣传推广材料;镇酒商标的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3年,我局曾在商标驰字〔2013〕149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酒(饮料);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部分汉字“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