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汇中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2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4090号“三中堂古茸茶”商标、第6447106号“中三及图”商标、第41133500号“中三及图”商标、第73263307号“老三中娃娃鱼”商标、第72596528号“老三中辣汤豆腐脑”商标、第4273052号“三忠 S &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识别出汉字“三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