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26476号“G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B 70326476

阅读:76361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渼颜空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6476号“G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8556号“GB”商标、第4646050号“金美地 GB”商标、第43633153号“G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

  申请人:北京渼颜空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6476号“G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8556号“GB”商标、第4646050号“金美地 GB”商标、第43633153号“G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已就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Genesis Biosystems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注销(见1851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用油;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G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化妆用防晒制剂;防晒制剂;梳洗用制剂;牙齿美白贴;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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