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赛特纳因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信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0562号“Happy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一直在市场上宣传并使用,显著性明显。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6764号“幸福点 XIANG FU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撤销案件结案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