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1748号“安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取得极高知名度,并且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杀昆虫剂”商品,仅对其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人的复审商品与第4416946号“安佳”商标、第61095448号“侒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九)指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第57839580号“安佳特”商标、第41794752号“安佳堂 ON KAI TOWN及图”商标、第17727482号“安佳堂 ONGGATONG及图”商标、第7883650号“安特佳”商标、第27028124号“安佳尔”商标、第11246100号“安儿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八、十、十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准并存。另外,第51565151号“美味安佳”商标、第51532935号“顶好安佳”商标、第18024922号“佳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一状态待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申请人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销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消毒剂;杀昆虫剂”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8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82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十、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化妆品;焗油制剂;鞋油;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7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安佳”,引证商标五为“安佳特”,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此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清洁剂;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婴儿尿布;医用棉;牙用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清洁剂;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婴儿尿布;医用棉;牙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