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45588号“GB TEDDY B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B TEDDY BEAR 66245588

阅读:166785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66245588号“GB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本案第10322215号…

  申请人: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66245588号“GB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本案第10322215号“泰迪熊”商标、第11087688号“泰迪熊”商标、第14285756号“泰迪熊”商标、第25382093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得到了四件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第25类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含有“TEDDY BEARS”的商标,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申请了覆盖多个类别200余件的商标,明显超出其实际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泰迪熊”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大量含有“TEDDY BEAR”、“泰迪熊”的商标,其具有持续恶意摹仿引证商标“泰迪熊”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授权证明;

  2、引证商标权利人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3、四件引证商标商标档案;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5、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6、上海巨亮服饰有限公司2014年经营的“精典泰迪”门店信息及部分照片;

  7、部分媒体对“精典泰迪”品牌的报道;

  8、上海巨亮儿童游乐园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9、“泰迪熊”商标原注册人许可申请人在国内进行品牌转授权的《授权协议书》;

  10、申请人许可上海巨亮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在国内进行品牌转授权的《授权协议书》;

  11、TEDDY BEAR泰迪熊品牌连续两年参加2016年及2017年亚州乐园及景点博览会的情况;

  12、上海巨亮儿童游乐有限公司经营的“泰迪熊TEDDY BEAR主题游乐园”的证据材料;

  13、被许可人王勤女士在湖南长沙开设“TEDDY BEAR泰迪熊主题乐园”的证据材料;

  14、被许可人宁夏凯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宁夏银川开设“TEDDY BEAR泰迪熊主题乐园”的证据材料;

  15、被许可人普洱光初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普洱开设“TEDDY BEAR泰迪熊主题乐园”的证据材料;

  16、引证商标注册人授权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管理25类“泰迪熊”商标的授权书;

  17、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泰迪熊”童装的证据材料;

  18、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泰迪熊”童装的证据材料;

  19、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线下销售“泰迪熊”童装的证据材料;

  20、“泰迪熊”品牌童装照片;

  21、申请人授权“浙江万熊龙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线上经营“泰迪熊”品牌童装的相关证据;

  22、泰迪熊童装“抖音”平台销售排名;

  23、泰迪熊童装天猫旗舰店网页;

  24、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在25类上商品上已有诸多“TEDDY BEAR”、“泰迪熊”商标共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的多件异议裁定中均认定“GB TEDDY BEAR”商标与“TEDDY BEAR”、“泰迪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英国驻华大使馆函件;

  2、被申请人含有英国国名的商标在英国的注册及续展证明;

  3、英国首相致被申请人的亲笔认可信及中文翻译;

  4、关于Bobby警察熊的发行官方新闻报道及中文翻译、英国媒体对Bobby警察熊奖的报道及中文翻译;

  5、警方幸存者关爱协会写给被申请人的感谢信及中文翻译;

  6、关于英国伦敦福尔摩斯博物馆的百度百科介绍、福尔摩斯博物馆馆长写给被申请人的感谢信及中文翻译;

  7、英国国防部出具的证明文件;

  8、国际护士基金会女童教育基金写给被申请人的感谢信及中文翻译;

  9、被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证据及翻译;

  10、被申请人与他人的商业联名证据及联名产品销售证据;

  11、在先裁定及判决;

  12、百度百科关于“TEDDY BEAR/泰迪熊”的解释;

  13、被申请人举证商标的信息页;

  14、英国公司登记机关关于公司名称包含“British”字样的规定;

  15、被申请人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记录;

  16、“GB”、“TEDDY BEAR”的词典含义;

  17、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被他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及行政处罚的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服等商品上,现均为丰盛国际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丰盛国际有限公司已授权申请人引证本案四件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此申请人为本案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动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或关联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泰迪熊”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或关联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类似商品或关联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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