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IASHI BROTHERS 56950876

阅读:150138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夹氏兄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祥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夹氏兄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6950876号“JIASHI BROTH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夹氏兄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祥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夹氏兄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6950876号“JIASHI BROTH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ASHI BROTHERS”,指定使用于第7类“升降装置;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881号“兄弟BROTHER及图”、第1742450号“BROTHER及图”、第31293871号、第31291651号、第31289278号“BROTHER及图”、第31291590号“兄弟BROTH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馒头机;食品包装机”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50876号“JIASHI BROTH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JIASHI BROTHERS 569508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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