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权孟先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权孟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576352号“绵谷王 MIAN GU GRE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绵谷王 MIAN GU GREAT”指定使用在第3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835249号“谷丰”、第8052731号“丰谷王”、第54263546号“丰谷谷王”、第52489687号“丰谷绵柔”、第11597933号“丰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2198411号“绵竹酒王”、第25018121号“绵帝”、第51022367号“绵老大”、第16593694号“绵优”、第37070498号“绵丰”、第8214376号“绵竹”和第112495号“绵竹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4858号“金绵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76352号“绵谷王 MIAN GU GRE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