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添兵添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胜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添兵添酱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6277823号“添兵添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兵添福”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482号、第1966484号“添福”、第6222389号“添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添福”,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77823号“添兵添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