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传青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传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722369号“蕉内恋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内恋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314380号“蕉内 BANANAIN”、第36220702号“焦内”、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54253239号“蕉内 BANANA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22369号“蕉内恋人”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