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02690号“RQ律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Q律曜”为申请人计划于2024年推出的全新护肤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0816号“RQ”商标、第36223312号“RQ 跑力”商标、第52892284号“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呼叫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