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NDUELLE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067号“Bonduel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636442号“Bonduell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24076号“Bonduell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54609号“Bonduelle及图”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