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尔列恩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5864号“ANDU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917号“AND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9334号“AN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04925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研究目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