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林州市东姚洪河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州市东姚洪河刘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州市东姚洪河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州市东姚洪河刘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5623587号“东姚 洪河刘家DONGYAOHONGHELIU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姚 洪河刘家DONGYAOHONGHELIUJIA”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豆类粗粉;玉米面;米;西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2468号“东姚洪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谷物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东姚洪河”,整体在含义上相近,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洪河村,双方商标若共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23587号“东姚 洪河刘家DONGYAOHONGHELIU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