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轻颜女孩 58276173

阅读:133637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雅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雅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76173号“轻颜女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雅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雅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76173号“轻颜女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颜女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甜食;糖果;软糖(糖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23546号“轻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面条;食用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面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76173号“轻颜女孩”商标在“冰淇淋;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轻颜女孩 582761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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