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优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优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117487号“格斗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斗荣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虚拟现实游戏软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03782A号、第30965126A号“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动画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荣耀”,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17487号“格斗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