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8588号“百里守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2636号“百里之约”商标、第27044531号“百里守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百里守约”依据申请人旗下知名游戏《王者荣耀》中的英雄角色“百里守约”设计而成,鉴于《王者荣耀》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百里守约”也已获得了良好市场反响及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该游戏及申请人已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之后再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食用燕窝;2.鱼制食品;3.蛋;4.腌制蔬菜”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蔬菜罐头;2.水果蜜饯;3.食用油;4.果冻;5.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腌制鱼;速冻方便菜肴;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食用燕窝;2.鱼制食品;3.蛋;4.腌制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百里守约”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百里守果”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肉;腌制鱼;速冻方便菜肴;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