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05105号“RQ 律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Q律曜”为申请人计划于2024年推出的全新护肤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06637号“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Q 律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RQ”,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