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清远市特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慧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清远市特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慧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49117714号“G-TES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TESLA”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绘仪器;观测仪器;电解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89587号“QTESL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低压电源;电线圈;电源控制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17714号“G-TES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