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IMIT BREAK,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9082号“DIGIDAIGA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就与代币相关的商品进行国际删减,将其限定为第9类的“通过安全令牌(加密设备)验证的包含艺术品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通过安全令牌(加密设备)验证的包含艺术品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删减申请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核准了申请人对商品进行删减的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