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6688号“NG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8542801号、第708220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