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泽拉 HAZERA 54437385

阅读:54682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泽拉种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海泽拉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众成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海泽拉种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海泽拉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4437385号“海泽拉 HAZE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海泽拉种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海泽拉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众成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海泽拉种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海泽拉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4437385号“海泽拉 HAZE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泽拉 HAZERA”指定使用于第44类“园艺;植物养护;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9513号“HAZERA SEEDS OF GROWTH”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720100号“HAZE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自然花;籽苗;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37385号“海泽拉 HAZE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泽拉 HAZERA 544373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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