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EIMENFS 56442438

阅读:80505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名品欧尚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名品欧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442438号“SEIMENF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名品欧尚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名品欧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442438号“SEIMENF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IMENFS”指定使用于第9类“配电箱(电);接线柱(电);集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7074A号“SIEMENS”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1478343号“西门子 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测量仪器;粒子加速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42438号“SEIMENF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EIMENFS 564424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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