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6108262

阅读:92907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崇善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崇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1082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崇善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崇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1082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皮制系带;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4744号、第7329793号“图形”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用于装化妆品的手提包(空的)”、第25类“婴儿裤;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第3463214号“UNDER ARMOUR”商标、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及第12675844A号“安德玛”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08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61082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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