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罗甸县红岩农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9603号“红鑫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0702号、第70635462号、第20112922号、第56532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享有了较高的市场声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火龙果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