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佰润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50852号“佰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6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24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93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401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