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49597号“小小 小小生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小 小小生命及图 73449597

阅读:91281 2024-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小小生命健康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9597号“小小 小小生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9350号“小小”商标、第8625740号“小小贷”商标、第…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小小生命健康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9597号“小小 小小生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9350号“小小”商标、第8625740号“小小贷”商标、第16564654A号“小小金融”商标、第15212447号“小小网 XIAOONET及图”商标、第22740000号“小 小金融 www.xxjr.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补充注册,并与之构成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根据审查标准前后一致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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