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益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浙江承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2160号“灸大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54227号“灸大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9628号“灸大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4月2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浙江承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又于2024年6月13日经名义变更为衢州益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4年7月6日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