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振宇
委托代理人:河南贯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2057号“西城墙老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西”、“城墙”和“老白家”三部分六个汉字组合构成,意思是指坐落于西(方向)城墙(位置)的白姓一家,整体本身具有强于“西城”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西城”虽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西城墙老白家”整体已形成强于前述地名“西城”的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