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澜超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笛森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澜超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笛森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046078号“AUDIS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DISIAN”指定使用于第9类“入耳式耳机;语音传输设备用个人头戴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1690号“AUDIS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和图像的器具;电气设备”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46078号“AUDIS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