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 51946666

阅读:53555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金宝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宝汤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1946666号“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金宝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宝汤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1946666号“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照相机(摄影);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9811号、第12715138号、第1559442号、第3907647号“CAMPBELL'S”及第13200471号“金宝汤 CAMPBELL'S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大手提袋;书包”、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第29类“汤;肉汤”、第30类“面食调味酱油;面食调味汁”及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金宝汤公司的简介、网络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的“CAMPBELL'S”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CAMPBELL'S”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的字母组合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46666号“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FIFAN CAMPBELLS CONDENSED及图 519466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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