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奢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天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奢香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天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75858号“九黎奢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黎奢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干酒(中国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36211号“奢香”、第17812168号“奢香夫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奢香”,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75858号“九黎奢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