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艾兰琦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水香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第68909099号“COSUSK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而申请注册,且在商标销售网站进行销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地址指向的个体户,早在注册期间就已注销,很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虚假注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226987号“COSUSKET”商标、第75212597号“COSUS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早在2020年就已经在海外注册了同名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条、《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仿冒情况、商标售卖情况;
2、被申请人商标无效判决文书;
3、同地址下的商标售卖情况;
4、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9、20、25类申请注册了“恒剑”、“爵尚”、“穆桂英MUGUIYING”、“喜得乐XIDELE”、“巨臣乐JUCHENLE”、“ANTKING”、“GEOBY及图”、“FHILO及图”、“HOMBAZAAR”、“MAXYOYO”等近110件商标,部分商标被提起异议,部分商标在转让审理中。其中第46926478号“DLZZLE”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止,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4、我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冯水香,名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洛展百货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按照该营业执照显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显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洛展百货店于2020年4月24日已注销。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条、《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COSUSKET”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由审理查明4可知,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以被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洛展百货店已注销。其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OSUSKET”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恒剑”、“爵尚”、“穆桂英MUGUIYING”、“喜得乐XIDELE”、“巨臣乐JUCHENLE”、“ANTKING”、“GEOBY及图”、“FHILO及图”、“HOMBAZAAR”、“MAXYOYO”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售卖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