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3696号“旗天智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3253125号“旗天科技”商标、第43265167号“旗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申请人名义均已经变更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