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果然多小方块 58855051

阅读:9753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委托代理人:江苏西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志光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55051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委托代理人:江苏西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志光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55051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然多小方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未发酵面包;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料;米果(膨化食品);酱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44881号“果然多糖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20474号“果凝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糖;软糖(糖果);糕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差异较为明显,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55051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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