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蒸汽凤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乌集团对被异议人北京蒸汽凤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757842号“蒸汽森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蒸汽森林”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综艺表演;音乐视频制作;录音制作;作曲;演出;音乐文本的出版;通过声音和图像制作声音和图像记录;摄影;翻译;音乐制作”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5770781号、第G1591967号“STEAM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3594933号“蒸汽平台及图”、第39703361号“蒸汽平台”等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60618号“STEAM”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操作游戏手柄的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游戏机”等商品上的“STEA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足够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57842号“蒸汽森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