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802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380271

阅读:50529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9478号《关于第593802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53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9478号《关于第593802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53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6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55号“福特及图”商标、第1806467号“玉蝙蝠及图”商标、第40870183号“GUMULV及图”商标、第49985332号“BAT TOWN及图”商标、第4463959号“FT及图”商标、第11003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信息、百度百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刊登了无效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93802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3802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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