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戴梦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牛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9650号“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960514号“女王养生苑”商标、第16710597号“女王套餐”商标、第73367292号“女王美甲”商标、第4960513号“女王梦工厂”商标、第19979543号“女王花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三已驳回,引证商标一、四、五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园艺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