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恒利晟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宏纸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恒利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宏纸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4334302号“舒贝爽SHUBEIS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贝爽SHUBEISHUANG”指定使用于第5类“宠物用生理裤;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519号“舒爽SO SOFT及图”、第4877739号“好舒爽”、第3055454号“舒爽SHUSHUA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巾;月经垫”、第16类“铅笔;办公用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34302号“舒贝爽SHUBEISHU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