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钓鱼王渔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钓鱼王渔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89433号“魁拔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魁拔炫”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竿用盒;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0750号、第8280747号、第8280749号“魁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第28类“玩具;纸牌”、第35类“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或电影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9433号“魁拔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