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格罗斯格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明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罗斯格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明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556021号“SJP-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JP-STAR”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8462号“SJP”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56021号“SJP-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