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0007号“卡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卡士 1600007

阅读:95278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0007号“卡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83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图…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0007号“卡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83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图片、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展示页、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展览费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5月09日至2023年05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用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工业用粘合剂;2.粘胶液;3.粘接剂(冶金);4.工业用胶;5.塑料胶;6.非文具非家用胶水;7.橡胶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硅胶、无机硅胶、有机硅胶、硅胶行业等进行了介绍及说明并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硅胶、无机硅胶、有机硅胶、硅胶行业等名词介绍、行业介绍及相关说明、报告、产品说明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于其生产的“硅酮胶”产品属于0102群组“硅胶”商品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不论从证据的形式、关联性还是真实性来看,都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硅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撤销决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箱图片;

  2、复审商标的产品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图片证据;

  3、“卡士”产品2020至2023年期间的部分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4、2019年、2022年被申请人与四会市圣龙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卡士”系列产品版面设计服务合同及收据票据;

  5、2019年至2023年被申请人签订的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信息;

  6、“卡士9913中性肟型硅酮耐候密封胶”产品检验报告;

  7、复审商标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8、“卡士9923中性肟型硅酮耐候密封胶”安全资料表。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0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1.工业用粘合剂;2.粘胶液;3.粘接剂(冶金);4.工业用胶;5.塑料胶;6.非文具非家用胶水;7.橡胶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目前复审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撤销决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硅胶、无机硅胶、有机硅胶、硅胶行业等名词介绍、行业介绍及相关说明、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的使用。产品说明书属于申请人的制作证据。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提交的证据1至4,、6的产品及包装箱图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图片、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委托设计合同及票据、检验报告、参展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的使用。证据7的复审商标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8的安全资料表属于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1.硅胶;2.未加工合成树脂;3.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600007号“卡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卡士 16000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1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