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IT VIPER及图 52117241

阅读:119856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文福 异议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文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2117241号“PIT VIP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文福

  异议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文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2117241号“PIT VIP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T VIP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布;毡”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关于“PIT VIPER及图”百度翻译、异议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PIT VIPER及图”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17241号“PIT VIP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PIT VIPER及图 521172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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